OPPO是一家全球注冊、集研發、制造和營銷于一體的大型高科技企業,目前公司主要銷售的產品有MP3、MP4、手機、僅國外銷售的藍光DVD等,產品遠銷美國、東南亞等市場,其手機產品造型時尚精致,使用方便人性化,故自第一款手機A103開始至今,其經典的笑臉造型,超棒的音樂體驗,優雅時尚的翻蓋,酷感十足的滑蓋等便受到廣大年輕時尚人士追捧,2011年8月份,OPPO推出了第一款智能機OPPO Find X903,其不凡的交互體驗、完美的造型設計也受到了成熟男士的喜愛。
如此受歡迎的品牌必然會受到“山寨廠商”的青睞。11月21日,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歐珀”)認為深圳市星寶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寶通”)生產銷售的“CCPO”手機與本公司的“OPPO”手機商標、外觀高度相似,歐珀以侵犯商標專用權將星寶通告上法庭索賠300萬元。近日,東莞中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
究竟何為商標侵權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普及一下相關法律知識,以防止大家在購買后心生悔意。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第三部分第四條“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規定:
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除OPPO手機外,現在市場上很多手機品牌也一直在做維權,如:蘋果、三星等,小編一直相信正義的力量是無窮的,也預祝各品牌以后的維權之路一切順利!
OPPOx903 |
OPPO手機 | |||||||||||||||
|